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如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职务不作变动的,不再提请重新任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