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主任、局长。对不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工作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个别确需推迟决定任命的,市长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