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不发任命书:

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理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批准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颁发任命书的方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