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公告方式公布,并正式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者离职。未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不得先行对外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