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提请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在半年以后再次提请任命。如果该人选两次提名未获通过,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一般不再被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