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提请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在半年以后再次提请任命。如果该人选两次提名未获通过,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一般不再被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