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通过任免、接受辞职和撤职等人事任免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