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逐案表决。

同一人在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须免(辞)几项职务的,几项职务可一并表决。

同一人在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同时任命职务和免(辞)去职务的,先进行任职项的表决,再进行免(辞)职项的表决。

任免案中对同一职务进行任职和免职两项表决的,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职项的表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