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逐案表决。同一人在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须免(辞)几项职务的,几项职务可一并表决。同一人在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同时任命职务和免(辞)去职务的,先进行任职项的表决,再进行免(辞)职项的表决。任免案中对同一职务进行任职和免职两项表决的,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职项的表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