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表决方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赞成票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