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文明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