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考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五)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个人,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