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精神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津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职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