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组织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国家公职人员在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表彰奖励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