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组织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对劝阻、举报不文明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