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组织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弄虚作假,骗取精神文明表彰的,由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撤销表彰,收回奖章和证书;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