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组织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