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市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单位和个人采取惩戒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获得精神文明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被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表彰,收回奖章和证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