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组织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本市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单位和个人采取惩戒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获得精神文明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被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表彰,收回奖章和证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