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获得国家或者市级精神文明表彰的人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优先纳入就业援助。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招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录用获得精神文明表彰的人员。申请在本市落户的予以加分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