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组织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对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获得精神文明表彰情况,应当记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