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对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获得精神文明表彰情况,应当记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