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组织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个人可以依法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激励和惩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