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组织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本市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自觉遵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自觉遵守爱国奉献、明礼守法、厚德仁爱、正直善良、勤劳勇敢的个人品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