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组织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本单位文明创建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组织和支持本单位会员、员工参与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个人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