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组织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本市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和行为守则、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及其他有关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