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加强道德教育,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三)加强文化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四)加强纪律和法治教育,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推进诚信建设;
(五)普及科学知识、崇尚科学精神,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六)推进志愿服务,倡导友爱互助,弘扬奉献精神;
(七)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全域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活动;
(八)国家确定的其他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