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创建活动,发现和宣传道德先进典型,组织居民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居民养成文明习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