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组织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加强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