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组织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