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组织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文联、作协、科协、社科联等组织应当牢固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科学和人文社科知识,组织创作优秀文艺作品和科普作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