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八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资金不低于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业主拒不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发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相关业主应当共同承担维修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