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八十一条已修改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