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六十六条已修改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用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