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六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