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扶贫开发实行转移就业扶持、发展产业扶持、土地清理再分配扶持、转为护边员扶持、实施生态补偿扶持、易地扶贫搬迁扶持、综合社会保障措施兜底扶持,加大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扶贫开发工作以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为重点,聚焦深度贫困县、深度贫困村,统筹推进其他地区扶贫开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