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扶贫开发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州(市、地)、县(市、区)抓落实,乡(镇)、村抓落地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