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或者虚报相关信息,骗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取消受助资格;获取经济利益的,依法追回;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套取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项目、追回资金;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