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侵占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