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扶贫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扶贫脱贫全过程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机制,对申报、实施扶贫项目的单位或者组织实施扶贫项目的企业、个人以及贫困户建立信用档案,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