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资金和项目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实行资金和项目到村、到户、到人实名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挤占或者套取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