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资金和项目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扶贫开发项目的验收、交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侵占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等资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