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扶贫开发项目的验收、交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侵占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等资产。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