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实行资金和项目到村、到户、到人实名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挤占或者套取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