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扶贫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就业扶持、易地扶贫搬迁、住房保障、教育发展、医疗保障、文化建设、科技支撑、生态环境改善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