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资金和项目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资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到县的原则执行,将资金直接下达到相关县(市、区)。使用援疆扶贫开发资金的,受援方应当与援疆省(市)充分沟通,协商一致;使用定点扶贫、对口帮扶、协作扶贫资金的,受援方应当尊重出资方的意愿;使用社会捐赠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的,受赠方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