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扶贫开发项目由贫困户、贫困村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和年度资金情况确定,并按自治区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公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