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资金和项目第四十五条已废止扶贫开发项目由贫困户、贫困村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和年度资金情况确定,并按自治区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公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