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对口援疆工作机构应当将扶贫开发纳入对口援疆规划,通过产业援疆、教育援疆、医疗援疆、人才援疆等方式,推动援疆资金项目向基层倾斜、向民生倾斜、向农牧民倾斜,提高对口帮扶实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