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对接区内对口协作扶贫工作,并提供工作便利和生活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与贫困县(市、区)建立结对帮扶关系,开展产业帮扶、劳务协作、人才支援、资金支持等扶贫协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