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对接区内对口协作扶贫工作,并提供工作便利和生活保障。

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与贫困县(市、区)建立结对帮扶关系,开展产业帮扶、劳务协作、人才支援、资金支持等扶贫协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