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政府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道路建设、住房改造、饮水安全、电力、农田水利、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农村人居环境卫生、农村能源、农业气象、防震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发展条件和生存环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