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道路建设、住房改造、饮水安全、电力、农田水利、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农村人居环境卫生、农村能源、农业气象、防震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发展条件和生存环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