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建立贫困人口健康档案,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有机衔接机制。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并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倾斜;对患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的,在就医、报销比例等方面给予优惠。

加大贫困地区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防控力度,开展结核病普查普治,对肺结核患者门诊和住院费用实行兜底保障政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