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政府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统筹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应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落实教育资金、项目和师资向贫困地区倾斜的扶持政策,采取特岗计划、定向培养、大学生实习支教等方式,为贫困地区补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师资力量。建立贫困户学生帮扶联系制度,完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落实扶贫助学补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