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扶贫开发相衔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建立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残疾人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特殊贫困群体的关爱扶助体系,健全发现报告、应急处置、帮扶干预机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