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加大对贫困地区各类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恢复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合理利用贫困地区的生态资源发展绿色经济,支持贫困户参与退耕还林还草、防护林保护、天然林保护、沙漠化治理等生态工程,聘用贫困家庭劳动力从事生态环境管护工作等方式,促进贫困人口增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